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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09     编辑:admin_ztb     点击数:

(2018年12月17日第1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24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第1次修订,2023年9月8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有专门规定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采购人事先发出公告或邀请,提出所需采购标的的标准和条件,由有意提供所需采购标的且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经采购人依法审查比较后,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自行组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所有招标采购活动,不适用于投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规范、透明、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凡应招标采购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确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 各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标采购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招投标及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定期听取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汇报,审定招投标及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和考核学校“评审专家库”成员;

(四)审定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申请,审定采购方式变更的申请,审定紧急(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审定重大招投标及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审定零散采购及招标限额的调整方案;

(六)审定招投标及采购工作的奖惩意见,对招标过程中的重大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或出具处理意见;

(七)向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汇报招投标及采购相关工作;

(八)协调职能部门之间的相关工作;

(九)其他需要审核批准、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是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投标及采购工作归口管理和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招投标及采购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招投标及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受理并审批设备、物资、服务、基建、工程等所有招标项目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工作;

(三)对招标以外的设备、物资、服务、工程的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等进行集中管理;

(四)召集组织学校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五)归集、整理、存档招标采购有关文件;

(六)建设并维护“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相关准入、监督及退出机制;

(七)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和质疑;

(八)宣传、普及招投标及采购的有关知识,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九)完成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依职责权限负责对学校招标工作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申请、合同签署、项目实施监督等。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并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考察工作,根据项目性质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二)编制招标采购项目需求;

(三)配合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采购答疑、组织工程现场踏勘、编制招标补遗文件;

(四)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章 采购类型与限额

第十一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自有资金、独立核算单位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一)基本建设项目;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教学器材、科研器材、信息化软件、各类家具等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单项金额达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各类维修、改造、修缮、机电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安保技防等工程类采购项目;

(四)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勘查、测绘、审计、安保等服务类采购项目;

(五)图书、期刊、医疗药品、以及保障食堂和物业正常运行的大宗消耗类物资采购项目;

(六)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可以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其他非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国家和上级部门对招标采购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采购,实行备案制。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其适用

第十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比选采购、询价采购、公开遴选、定点采购等。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二十条 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匹配的。

第二十一条 比选采购指在较短时间内(通常公告期小于5天)以比选公告或比选邀请的方式邀请不少于2家不特定或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比选的采购方式。适用比选方式的项目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是指以遴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遴选的采购方式。适用公开遴选方式的项目为:大宗消耗类物资、设计、勘查、测绘等以实际发生金额结算的供应资格类采购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定点采购是指从经公开遴选确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定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适用定点采购方式的项目为: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开遴选供应商的定点采购项目,如工程施工、监理、造价、电梯,汽车维修、加油、保险,印刷服务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交由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因应急性工作、突发性事件和抢修工程等情势产生的紧急(特殊)采购,依照学校有关应急采购的规定实施。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应当由项目申报单位向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招标申请表;

(二)项目有关考察、论证、审批材料;

(三)明确的采购需求及必要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预先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需求应包括: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实施招标采购:

(一)审查、受理招标采购申请;

(二)对技术需求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在学校网站招标公告栏目上对采购需求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根据采购需求和有关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在发布招标信息前提请审计处审核,审计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建议或意见;

(四)在学校网站招标公告栏目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信息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根据需要对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组织考察;

(六)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招标答疑、工程现场踏勘、编制招标补遗文件;

(七)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抽选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八)在规定时间组织开标、评标;

(九)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发布到学校网站招标公告栏目或其他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配合项目申报单位送审、签订采购合同;

(十二)组织项目验收;

(十三)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答复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处理上级部门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转来的信访函件涉及的有关事项;

(十四)整理归集招标采购相关资料,每年寒假定期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与地点举行,如有变动,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开标、评标现场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存档。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的收取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规定要求进行。不符合预定要求的,应当场拒收,并在开标记录表中记录。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填写密封情况检查表并签字;经确认无误后,由开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无法开标或者评审的,应当进行二次公告;二次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仍达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改正后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执行以下流程:

(一)对评审专家在招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予以记录;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和资格审查情况,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七)核对评标结果,发现有分值汇总错误、分项评分超限、客观评审因素得分不一致、评审得分畸高畸低等情形,应当场提出并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报告;

(八)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但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在评标前将说明材料提交评标委员会,并将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说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招标采购项目一般不允许投标人现场演示,确需现场演示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申请时提出。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明演示范围、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 家具类招标采购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投标人应当提供样品,样品的制作、展示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注。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现场演示、投标样品进行评审;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五)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技术较简单或项目预算金额介于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为3-5人;技术复杂或项目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为5-7人。评标委员会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从学校“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库中相关专家人数不足的,经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从校内外聘请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中级以上资质的退休或在职人员。

第四十条 委托招标的项目,学校可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派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一般项目的采购人代表由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选定并授权;重大项目和基建项目的采购人代表由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推荐,校长办公会选定并授权。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时,仅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校行使评标权利。

第四十一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汇总后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四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签订合同的,应当向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并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增项增资。增资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符合学校有关紧急(特殊)采购规定的,按有关应急采购的规定处置。

第四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承担履约主体责任,严格要求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完成项目,协调财务处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的违约行为,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报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履约完成后30日内,向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验收。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确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完成后,由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招标采购档案并按照国家与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存档。

第六章 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五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相关投标人将被禁止参与学校任何采购项目三年: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其投标无效,相关投标人将被禁止参与学校任何采购项目三年: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相关投标人将被禁止参与学校任何采购项目两年: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无效且将被禁止参与学校任何采购项目两年,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五十四条 凡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一经认定,即被记入黑名单,并在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网站予以曝光。

第五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或者将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歧视潜在投标人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 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接触和谈判;

(四)招标采购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评审结果;

(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擅自对招标采购标的进行增项增资且超过合同规定限额;

(六)故意隐瞒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参与投标的情况;

(七)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况,继续参与招标活动。

第五十六条 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投标人、评审专家有其他违规、违法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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