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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10-09     编辑:admin_ztb     点击数:

(2023年9月8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合同全过程管理,防范采购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国政法大学规范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合同是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以学校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货物、服务、工程类书面采购协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管理是指采购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验收、归档和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四条 采购合同管理事务由法律事务办、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监管,承办部门承担采购合同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采购合同的起草

第五条 采购合同由承办部门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共同起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为经过采购流程确立的、能够完全满足承办部门采购需求的供应商。

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或学校有合同范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的应当掌握合同起草的主动权。

第六条 承办部门应根据采购需求提前准备采购合同主要条款,以便招采办编制到采购文件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尽快完成合同起草工作。

第七条 采购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合同文本、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补充协议,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承办部门应当严格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约定以下主要条款内容:

(一)合同主体。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为公司的注明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注明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以及联系方式,以及双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1. 采购对象。货物类可制作附表,明确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价,服务类明确具体服务事项,工程类明确工程量清单;

(三)质量要求。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存在多种适用标准的,应明确适用具体标准以及质量检验方法、质量异议期、质量保修期等。工程合同应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规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约定质量保修期限;

(四)交付要求。应当明确标的物的包装要求、运输方式、到货初验、安装、调试、培训、试运行等以及相应费用的承担;

(五)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为海淀校区、昌平校区或指定的其他地点,交付标的物方式应具体、清楚;

(六)款项支付。明确货币币种、付款批次、付款形式、付款条件、工程类合同需明确价款性质;

(七)履约保障。根据合同性质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定金等,具体形式和比例应当合法合规;

(八)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九)争议解决。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采用仲裁的约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采用诉讼管辖的约定学校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合同生效。注明合同生效时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应当注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其他约定。包括保密条款,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款,验收条款,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合同份数及其执持情况条款等。

第三章 采购合同的审核

第九条 合同承办人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即可将起草好的合同提交学校合同管理系统。

第十条 承办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采购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首先履行好审核职责,其审核后由所在部门合同管理员予以审查。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审查提交后由招采办对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或领导小组决议进行业务审核。

第十二条 招采办主要就采购合同的主体、对象、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等条款进行业务审核。

第十三条 招采办业务审核后,法律事务办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采购合同在履行完业务审核和法律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文本。承办部门与审核部门意见不一致,不同意修改合同文本的,应当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由招采办决定是否签署。

第十六条 未依本细则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办理采购合同审核手续的,印章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签章。

第十七条 审核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及时审核相关材料,共同维护学校权益。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承办部门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送达后双方不得擅自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不得随意拒绝或放弃中标、成交结果。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审核版签订采购合同,未按规定时限签订合同的,招采办应及时上报法律事务办。

承办部门不得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附加要求作为合同签订条件,因承办部门延迟签订合同导致项目废止的,是否顺延或重新采购,由招采办提请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议定。

第二十条 针对跨年度周期性采购合同,承办部门应逐年签订,不得约定双方无异议自动延期,全部合同期限届满前重新提请采购。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采购合同,应加盖学校名称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一般采购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重大采购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授权相应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不得倒签合同,即不得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

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不得拆分合同,即不得为规避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各方签署的姓名、名称(包括印章印文)应与合同首部确定的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采购合同引言、签署页未写明订立时间的,签署合同时,应一并签署日期。文本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当在采购管理系统合同备案模块中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在订立采购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二十九条 采购合同承办部门应实时监控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履行相关重要事实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文件、材料。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同履行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一)合同签订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要求变更合同主体或合同条款的;

(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对合同的成立及有效性提出明显质疑的;

(四)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的;

(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将发生违约行为的;

(六)学校无法履行合同的;

(七)学校已经或将要发生违约行为的;

(八)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对学校合同履行提出异议或要求我方承担责任的;

(七)发生不可抗力明显影响合同履行的;

(八)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在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或签收、确认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之前,应事先与律师、法律专家、法务部门沟通,不得擅自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三十一条 除非发生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情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三十二条 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承办部门采购工作小组履行内部控制流程后,提交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变更的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货物、服务类合同需追加相同标的的,承办部门采购工作小组履行内部控制流程,并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工程类合同需增资的,承办部门采购工作小组履行内部控制流程,但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四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承办部门应及时提请招采办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签约时的条件发生变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以及发现合同履行异常情况时,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上报招采办和法律事务办研究解决方案。

第三十六条 承办部门在收到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或口头通知后,应当及时上报招采办和法律事务办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未经招采办授权同意,承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六章 采购合同的验收

第三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根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尽快组织自行验收。

第三十八条 涉及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登记验收,涉及信息化的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进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验收,涉及工程的进行四方验收,涉及其他相关归口部门管理的应当进行相应归口验收。

第三十九条 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监督、验收或由专业机构检验的项目,承办部门完成或确认后再提请招采办验收,相关文件复印件报招采办备案。

第四十条 承办部门自行验收、相应归口验收或主管部门专业验收完结后,在采购管理系统提交招采办组织学校集中验收。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办部门应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执行保修期限、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后续事项,并依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文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登记、付款等手续。

第七章  采购合同的归档

第四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档案登记制度,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并按年度向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四十三条 合同归档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采购流程文件、审批(备案)流程单复印件、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会议记录、授权文件、信函、传真、数据电文、音像资料、合同履行材料、合同涉诉材料等。

第四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采购合同台账,对合同名称、合同承办人、订立时间、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违约情况、争议处理、结案情况等进行记载、跟踪和归档。

第四十五条 招采办汇总各承办部门合同台账后定期向法律事务办报送合同台账登记表。

第四十六条 承办部门、招采办应当及时归结采购合同争议处理情况,按年度向法律事务办报送争议信息统计表。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采购合同管理年度报告和定期检查制度,将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及履行状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以及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第四十八条 招采办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每年对合同归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按年度向法律事务办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十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应当定期向招采办报送采购合同台账登记表,招采办汇总后向法律事务办报送台账登记表。

承办部门、招采办在合同争议处理完毕后,应当按年度向法律事务办报送争议信息统计表。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时限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未按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起草、签订采购合同的;

(三)未按采购合同约定监督执行、履约验收的;

(四)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玩忽职守、疏忽大意,没有按本细则履行职责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采购合同或其附件,以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行为,在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招采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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