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采购业务和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采购,是指除集中采购以外,学校委托有资格的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开展相关采购业务,提供相关服务事宜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学校委托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学校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在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归口管理委托采购工作,具体负责代理机构的遴选、使用、考核和管理。
第二章 代理机构条件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拟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代理采购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已完成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
(二)已取得拟委托代理采购业务应取得的资格、资质和相关认证;
(三)具有专门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人员队伍,具备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优化采购程序、组织开标评审的专业化能力;
(四)在北京市设有独立办公场所和评审场地,具备开展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评审条件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五)具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沟通能力,熟悉政府部门公共交易平台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
(六)信用状态良好,无未执行案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七)近三年内没有与采购代理业务相关的严重违法、违约行为;
(八)近三年内未受到与采购代理业务相关的惩戒或处罚;
(九)与学校以往业务合作中未曾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约情形。
第六条 代理机构工作内容依据双方协议确定,通常包括:
(一)编制采购项目的进度计划安排;
(二)协助学校在相关采购平台办理相应手续;
(三)组织专家论证需求方案,排除具有歧视性、倾向性等不合理条款设置,编制采购文件;
(四)起草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在相关媒介平台予以发布;
(五)按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发出采购文件,对领取采购文件的响应人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
(六)采购文件答疑、澄清等补充文件的起草、发放或备案工作;
(七)做好项目评审前的准备工作,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检查评审结果,提醒评审委员会异常情况;
(八)编制评审报告,发布候选人公告,进行中标或成交公示,制作发放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九)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协助学校处理质疑答复及投诉事宜;
(十)汇总编制全过程采购资料并向学校移交,妥善保管留存采购文件;
(十一)其他学校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代理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双方协议约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勤勉尽责,及时、适当履行双方代理协议约定义务,充分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二)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三)对于学校、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提出的违法或违背学校利益的要求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四)评审现场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过程不受外界干扰,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五)严格遵守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查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采购项目档案资料;
(六)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咨询;
(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采购文件等资料费用,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其他供应商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八)采购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学校提交全套采购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
(九)不得与学校、供应商、评审专家、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学校利益;
(十)严格遵守回避规定,所代理采购项目凡与学校、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招采办推进和使用采购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章 代理机构遴选与使用
第九条 代理机构遴选由招采办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招采办组织代理机构遴选,建立代理机构库,入库代理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遴选评审委员会由2名校内专家和3名校外同行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或书面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并应保存会议记录及各专家出具的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招采办根据评审报告按排序确定五至七家入围代理机构,并另选定三家候选代理机构。如出现入围代理机构资格被取消,候选代理机构按排序进行递补。
第十三条 招采办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和综合评价结果,从入围代理机构中自主择优选用,也可以依法通过采购程序另行单独委托。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代理机构选用。
第十四条 招采办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业务,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经一次公开遴选的代理机构的服务期一般不超过二年。上述服务期内,委托代理协议一年一签,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第十六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学校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具体收费标准及金额。
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代理机构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应当推荐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学校代表参加评审,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代表除规范履行评审职责外,为承担学校主体责任、更好维护学校利益,发现评审过程存在以下异常情形时应当予以提醒或劝阻:
(一)评委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
(二)评委的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出现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三)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质量的异常低价和严重不平衡报价;
(四)需要依法通知供应商进行澄清或说明;
(五)存在随意否决响应的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代表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其他评审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委公正独立评审。
第四章 代理机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代理机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情况;
(二)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情况;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采购文件的编制情况;
(六)采购资料归档和交接情况;
(七)项目被质疑投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完成委托采购后,招采办、学校代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对当次项目完成情况分别评价打分,年度所有项目的平均分作为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入围代理机构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次遴选:
(一)合同年度考评得分低于合理水平;
(二)给学校造成明显经济损失或学校名誉损失的;
(三)出现严重失职、失误或错误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约行为,未在学校要求时限内改正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其他不规范行为或无故拒绝、拖延项目实施的,可视情节轻重减少委托项目数量或额度。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选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