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8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强化采购主体责任,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外,应根据最新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详见附件1)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执行。
第三条 目录外采购项目的学校集中采购标准:货物、服务类为10万元(含),工程类为20万元(含)。
第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由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执行方式: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合理选择采购方式;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紧急采购和单一来源项目除外)。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在定点企业范围内根据项目实际合理选择采购方式;12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在定点企业范围内采用招标方式;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委托建委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六条 分散采购组织形式: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分散采购执行方式: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布询价邀请函进行比价,符合需求且报价最低者为成交单位;2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项目,在国采中心定点企业范围内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布询价邀请函进行比价,符合需求且报价最低者为成交单位。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自行选用供应商。
分散采购实施后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分散采购备案表》(附件3)向招采办备案。
第八条 招采办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
(一)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水平,强化与监督部门、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科学选用采购方式,优化采购流程,完善评审机制。
(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紧急采购或单一来源项目除外)。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应当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将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嵌入到采购需求,并要素化为各采购品目具体的技术、服务指标,优化评价权重设计。
(四)提升采购信息化水平,建设电子化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方便采购单位、供应商,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
(五)做好采购“放管服”工作。通过提高自行采购标准、优化采购流程、提升管理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措施,在采购工作领域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
(一)强化采购预算约束,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原则,应当做好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金额,明确采购对象范围、资金来源,确保重点项目,节约采购资金。
(二)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坚持“无计划不采购”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处批复的采购预算,根据年度工作规划,提前向招采办报送采购计划,列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三)科学编制采购需求,根据采购计划逐项编制采购需求,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明确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四)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或相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起草、审核和签订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
(五)强化前置履约验收,采购项目执行后采购单位要先行验收,涉及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登记验收,涉及信息化的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进行预验收,涉及工程的进行四方验收,最后报请招采办组织验收。
(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坚持“谁使用、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各单位成立“采购工作小组”,推荐专人采购管理员,制定采购实施细则,协调、组织、管理本单位的采购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同一财政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人为拆分,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实施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事项涉及财务、资产、网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权限的,采购单位应主动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凡此前发布的有关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目录内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以及目录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将根据国采中心政策制度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
3.中国政法大学分散采购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