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为增强我校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及《关于推广实施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的通知》(财办〔2022〕19号)文件要求,做好我校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政法大学规范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法大发〔2022〕14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学校集中采购计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1.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即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2.目录内政府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空调机),按照原有模式另行编报。
二、编制原则
1.“无预算不采购原则”,申购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安排和预算申报情况进行填报,后期采购项目预算如遇调整可另行调整报送。
2.“无计划不采购原则”,按照财政部一体化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必须填报“采购计划”,“意向公开”、“合同备案”、“履约验收”,环环相扣,否则财务处无法按进度支付相关款项。
3.“无意向公开不采购原则”,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工程类120万)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至少30日。
三、编制路径
采购单位分类别(货物、服务、工程)在我校采购管理系统中填报,编制路径:采购管理员登录“智慧法大”— 在常用应用中进入“采购管理系统”— 进入“采购计划填报”— 右上角“新增计划”模块逐项填报 — 保存并提交 — 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并确认转发。
四、编制时间
请各单位采购管理员于2023年4月7日(周五)16:30之前在采购管理系统中完成年度采购计划编制工作。
五、编制要求
1.高度重视计划编制。现行的政府采购和财务工作机制,要求相关准备工作均需提前,采购单位应高度重视学校集中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编制,由于计划编制不及时导致的后期项目延误,责任自负。
2.应编尽编,编实编细。采购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科学、严谨、完整地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除期中预算调整和应急需求外,学校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采购任务,以实现采购计划编制的刚性约束。
3.不得拆分、规避学校集中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同一品目或者预算的项目拆分为多个采购项目,否则视为规避公开招标或学校集中采购。
联系人:工程类:仰斌 58909967
货物、服务类:朱莎 58909969
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