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加强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提升招标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中国政法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招标采购项目和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以下简称“验收”),适用本办法。
新建基建工程项目的验收,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学校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招标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完全履约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验收由招采办组织,以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为主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等资料为依据,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洽商文件和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如有)是验收工作的依据。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和供应商应完全履行采购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履行;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由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验收是招标采购项目支付采购资金的重要依据。验收合格的招标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相关流程支付价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招标采购项目,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验收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依法对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招采办作为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验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验收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验收活动,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组建验收小组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规定开展验收活动;
(四)现场监督验收小组履职过程,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和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五)向领导小组和监督部门反映供应商的严重违约失信行为;
(六)归集、整理、存档验收工作的有关文件;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验收小组作为验收主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验收意见;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和样品(如有)等依据进行验收,不得变更验收标准;
(三)遵守验收工作纪律,服从现场管理,保守工作秘密;
(四)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出具验收意见并在验收工作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六)向招采办及时反映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违约失信行为;
(七)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作为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直接相关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申报项目的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要求供应商及时整改;
(二)及时准备验收申请材料并向招采办提交;
(三)按照招采办的验收方式和流程协调供应商准备验收;
(四)现场配合验收小组验收工作;
(五)及时整理、归档相关资料,实施付款、资产登记等后续工作;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受托事项范围内开展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招采办反映供应商履约异常和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做好验收工作,提供相关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第三章 验收组织及流程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10日内向申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申报单位及时开展预验收。
供应商不能及时提交验收申请的,需向申报单位提交延期验收申请书,并详细说明延期原因。申报单位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预验收合格后,提请招采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提请招采办验收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验收申请材料。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监督、验收或由专业机构检验的项目,申报单位完成或确认后再提请招采办验收,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一并提交招采办。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招采办在一周内组织验收。招采办汇总验收申请后通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招采办根据项目性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应由三人(含)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和其他人员组成,其中评审专家应包含至少一名经济类专家。
(二)参与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负责人所占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四)申报单位、使用单位应有工作人员参与。
(五)医疗器械类项目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医疗专家参与;数据库、图书教材、学生学习生活用货物、教职工教学生活及福利类货物项目,应有一定比例的教职工或学生代表参与。
(六)单件金额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贵重仪器设备项目,应至少包含一名校外专家;单件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项目,校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单项金额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网络系统集成设备项目、4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应至少包含一名校外专家;单项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网络系统集成设备项目、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校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招采办可视情况邀请未中标(未成交、潜在)供应商参与验收,供应商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参与申请书》(详见附件一)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交由招采办存档备案。
上述供应商可以记录相关数据信息,向招采办反映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得干扰、阻碍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关书面意见作为验收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 项目整体或部分确属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影响较大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由招采办委托专业机构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小组应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在实施验收前应根据采购合同、投标文件和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如有)等资料确定验收工作标准和要求。
验收小组如需委托专业机构参与验收,需在验收程序中明确。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文件,加盖公章后作为验收意见附件存档。
第二十二条 验收应以现场开展为原则,验收小组应对项目开展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客观不能或不宜到现场开展的,应以音像视频方式进行,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
地下管网、电缆安装等隐蔽环节在隐蔽以前,申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如有)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共同签字确认。项目竣工后,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作为验收申请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招采办。
第二十三条 货物类项目验收应对货物外观、数量、质量、功能、配套资料等进行验收,仪器设备验收应进行现场调试并检验运行状况,家具验收应与样品(如有)进行比照;服务类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验收应根据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分别发表评论性意见,并由招采办作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验收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小组在完成验收后,小组成员应发表结论性意见并由招采办形成验收报告。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完毕后,招采办应将验收报告原件与验收记录作为项目档案妥善保管,并将其作为申报单位后续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因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或型号发生更新换代,经申报单位与供应商协商、领导小组审定,供应商同意按照市场价格降低中标价格,或者不改变中标价格更新产品的,申报单位应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验收小组应按照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规定开展验收。
第二十八条 租车服务等形式简单的项目以及图书馆数据库项目,主要采用书面报告形式验收,验收小组根据需要可进行抽验。
第二十九条 单件或单项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管理系统(软件)、图书(含电子资源)等货物采购项目,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申报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建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流程、确定验收结果,并将验收资料提交招采办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 专业机构由招采办负责委托,产生的检测、评估等费用由招采办承担;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验收不合格,需要再次组织验收的,所产生的检测检测、评估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验收小组成员的专家费用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执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招采办、申报单位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四章 验收结果及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应及时与供应商明确保修期限、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后续事项,并依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文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付款、资产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履约情况与采购合同、投标文件等资料相比严重不符的,由验收小组出具结果为严重不符的验收报告,停止校内一切付款程序,责令供应商严格按照规范整改后再次申报验收;
(二)履约情况与采购合同、投标文件等资料相比存在较大瑕疵的,由验收小组出具结果为较大瑕疵的验收报告,停止校内一切付款程序,由供应商限期整改后申报再次验收;
(三)履约情况基本达到采购合同、投标文件等资料要求的,由验收小组出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验收报告,供应商限期整改后由申报单位书面确认。
第三十三条 验收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的,或整改期满后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学校和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第三十四条 招采办应建立供应商履约信息反馈机制。招采办应充分听取各方关于供应商履约情况、产品质量、保修维护、售后服务等情况的意见,核实已验收项目的验收报告并记入档案,并将其作为之后招标采购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验收小组成员、专业机构和供应商应作出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验收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验收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财物、好处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招采办和监督部门如发现验收小组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立即终止其验收活动;事后发现的,经监督部门审查后认定,未对验收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招采办宣布验收结果有效;对验收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招采办宣布验收结果无效并按规定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验收小组成员、招采办、申报单位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和专业机构在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