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以独立身份从事招标采购论证、咨询、评审、谈判和验收等工作的校内外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为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提供论证、咨询、评审等业务的专家所组成的人才信息库。
第四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动态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校内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考核奖惩和监督管理以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校外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成:组长为主管校领导,副组长为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成员为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审定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专家资格,负责对评审专家的考核、处分等。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依法对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考核、处分进行全程监督,但不得违法违规控制、干预或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条 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校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
(二)负责评审专家的公开征集、资格初审、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动态管理。
(四)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通知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等事项。
(五)负责查处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六)负责加强与上级管理部门和其他高校沟通交流,实现和促进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选聘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或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单位或专家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二条 招标办根据工作需要面向学校公开征集评审专家,各专业评审专家的具体条件由领导小组制定并向校内公布。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三年内无评审相关不良记录。
(二)熟悉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能胜任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三)满足下列职称或专业水平要求之一: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
3.对达不到规定职称条件,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且符合本条其他项条件的本校教职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可进入评审专家库。
4.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所列职称或专业水平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需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选聘。
(四)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五)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招标采购相关专业人员。
(六)符合领导小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填写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中国政法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验证。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招标办进行现场验证,主要涉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简历,签署的申请表和评审专家承诺书。
(三)审核。招标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招标办颁发《中国政法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证书》。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向招标办书面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变化。
(二)工作单位变化。
(三)手机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变化。
(四)其他应当报告事项。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为一个聘期。招标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考评考核结果等及时更新、补充评审专家库,并办理专家信息更新、续聘、解聘手续。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解聘: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五)培训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不足以胜任评审专家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 招标办为入库专家建立档案,档案包含如下内容:
(一)个人情况,包括申请书、推荐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评审专家库审查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二)参加评审活动记录及综合考评情况。
(三)培训出勤情况及考核记录。
(四)奖惩记录。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按技术类和经济类建库管理:
(一)技术类评审专家包括:
1.货物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各类货物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1)一般货物类评审专家:由具备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用具、服装、教学软件等货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
(2)特殊货物类评审专家:由具备医疗卫生(含药剂、医技等)、数据库、图书教材、学生日常生活类货物、教职工日常生活及福利类货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
2.工程类评审专家:由具备工程领域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主要参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3.服务类评审专家:由具备服务类相关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主要参与房屋招租、物业管理、餐饮服务、资产拍卖、委托业务、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经济类评审专家:
由具备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财政学、税收学、金融学等财务和审计领域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主要参与招标采购项目中经济、商务部分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已入选各级政府或高校评审专家库的校外评审专家,招标办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其参与招标采购评审等活动。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招标采购制度及所参加评审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依法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的权利。
(三)按招标办统一安排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的权利。
(四)对投标供应商的评分权及表决权。
(五)验收过程中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的评审权。
(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论证、咨询、评审等活动的劳务报酬的权利。
(七)对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学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项目,提供论证、咨询、评审等服务的义务。
(二)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按时参加评审、若因故无法参加评审及时通知招标办的义务。
(三)遵守回避及廉洁规定的义务。
(四)在评审过程中依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客观公正履职的义务。
(五)遵守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纪律,服从评审工作现场管理,保守评审工作秘密的义务。
(六)向学校监督部门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义务。
(七)积极协助、配合招标办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事宜的义务。
(八)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九)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告知的义务。
(十)参加学校招标办组织的法律法规与业务培训的义务。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采购项目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一般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影响较大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满足要求的,可依据下列方式依次确定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一)从校外评审专家库(财政部、北京市或其他高校评审专家库)中确定。
(二)由具体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自行推荐,且推荐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专家总数三分之一。
(三)招标办以三倍数量推荐候选评审专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抽取。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由三方完成,招标办负责组织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抽取,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负责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参加招标采购项目咨询、论证及招标采购文件审定工作的专家,由招标办直接选取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参加学校委托招标项目的评审专家,项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领导小组进行审定;项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领导小组推荐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项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领导小组推荐、主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委托招标项目评审专家确定后,需报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确定后,由招标办工作人员将评审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评审专家本人。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与选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抽取或选取评审专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专家和因参与评审事务性工作或监督工作而获悉评审信息人员,均不得透露任何评审信息。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或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二)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
(三)与参加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四)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上述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项目申报单位或招标办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上述关系的,应立即要求其回避,招标办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更换评审专家。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招标办工作人员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管理主要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
第三十三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办应及时补抽或补选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相关文件,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后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 评审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活动,确定供应商排列顺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干预或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 招标办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六条 专家评审实行记名制,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结果上签字,对自己的独立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中国政法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详见附件2)。
第六章 评审专家的考评、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招标办、纪检监察部门及审计处定期根据现场情况对每位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综合评价表》(详见附件3),并将评价结果记入评审专家个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招标办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法大学评审专家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四十条 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机制,招标办应充分听取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情况的各方意见,核实并记入专家个人档案,并将其作为设置阶梯抽取概率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受到多次较差评价的评审专家,由招标办核实后进行约谈并在专家抽取系统中调整其抽取概率。
第四十二条 建立评审专家年度综合考评机制。招标办、项目申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及审计处共同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称职的,继续留用;基本称职的,可提出改进意见;不称职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态度,是否积极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论证、咨询、评审等活动,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二)工作纪律,本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招标采购工作要求。
(四)职业道德,本人在参加招标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
(五)培训考核,是否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内评审专家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校外评审专家将直接予以解聘:
(一)一年内连续三次无充分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接受评审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且未提前告知,或未完成评审工作中途离开,影响招标采购工作的。
(三)违反评审现场通讯工具管理要求,经警示后拒不改正的。
(四)不服从评审现场管理,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私下接触供应商,情节轻微的。
(六)向项目申报单位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性要求,情节轻微的。
(七)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审专家,情节轻微的。
(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情节轻微的。
(九)有其他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情节轻微且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行为的。
(十)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评审信息,情节轻微或对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十一)不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质疑、投诉的。
(十二)评审结果被投诉或复议,且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的。
第四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培训考核的。
(三)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四)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供应商或有关业务单位,收受供应商或有关单位财物、好处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六)向项目申报单位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性要求,情节严重的。
(七)评审专家之间串通或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干预或内定评审结果的。
(八)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审专家,情节严重的。
(九)有其他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影响中标、成交结果行为的。
(十)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评审信息,情节严重或对评审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
(十一)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二)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三)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招标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的。
(十四)在招标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十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领导小组会同监督部门对招标采购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评审专家评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六条 招标办和监督部门如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另行确定评审专家;事后发现的,经监督部门审查后认定,未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评审有效;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宣布评审无效,按规定重新组织评审。
第四十七条 校内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监督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校外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所在单位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没有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指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领导小组或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指定或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的评审结论无效,评审应依法重新进行组织。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评审专家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评审专家相关行为信息的,应采用书面方式实名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招标办、项目申报单位、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参与招标采购人员在评审专家抽取、评审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据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2.中国政法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3.中国政法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综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