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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工作的问与答

发布日期:2017-06-12     编辑:admin_ztb     点击数:

背景介绍: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对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财政部为此发布了《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明确了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简政放权的方案,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教学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的政策精神要求,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工作目标,切实推进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破除束缚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有利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良好制度环境,从而激发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2017年4月12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制定出台了《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完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问:《实施意见》所称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什么?

答:《实施意见》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各级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属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问:《实施意见》出台后,我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什么变化?

答:1.允许自行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金额达到学校零散采购限额标准(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可依据校内现行的设备采购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工作。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还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国务院下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教学单位、科研院所可以自行采购学校零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无需经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但在做固定资产登记时需提交财务处核批的设备采购预算及《中国政法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零散采购备案表》(下载)。

2.采购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用备案制。学校采购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如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还应通过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可单次或分次批量在采购计划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中编报采购计划。

3.简化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不包括单一来源采购)的,需填报《中国政法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以及公开招标失败后申请变更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仍需按《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扩大采购评标(评审)专家选择权。学校自行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时,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5.下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签署权。学校零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了以外币结算的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需由归口管理部门签署采购合同外,其他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不用签署采购合同,如确有需要,由使用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签署采购合同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问:《实施意见》出台后,我校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什么变化?

答:学校将实现采购工作由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强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预算管理,坚持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采购;实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强化采购工作的内控机制建设、严格履约验收、接受动态监管、确保信息公开、强化内部监督以及落实主体责任等关键环节工作。


问:不在《实施意见》规定范围内的仪器设备怎么采购?

答:如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按要求填写《中国政法大学仪器设备申购表》,经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购买。


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物资采购招投标科联系电话:010-5890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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