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17〕36号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完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4月12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
2017年5月10日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完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教学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目标,通过完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切实推进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人为本
以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激发教学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二)坚持遵循规律
按照教学科研活动规律、财政预算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教学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三)坚持“放管服”结合
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各单位在教学科研项目资金、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教学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预算管理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全面完整编制预算是学校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财务处应随学校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做到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采购。
(二)整体预算资金调剂需审批
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财务处报教育部审核批复。
(三)预算类别和金额调剂需备案
除预算资金调剂的情形外,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财务处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申请表》报教育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
四、采购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
原则上各级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属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具体措施
1.允许自行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金额达到学校零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可依据校内现行的设备采购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工作。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还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国务院下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教学单位、科研院所可以自行采购学校零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无需经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但在做固定资产登记时需提交财务处核批的设备采购预算及《中国政法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零散采购备案表》。
2.采购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用备案制。学校采购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如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还应通过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可单次或分次批量在采购计划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中编报采购计划。
3.简化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不包括单一来源采购)的,需填报《中国政法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以及公开招标失败后申请变更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仍需按《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扩大采购评标(评审)专家选择权。学校自行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时,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5.下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签署权。学校零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了以外币结算的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需由归口管理部门签署采购合同外,其他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不用签署采购合同,如确有需要,由使用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签署采购合同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五、内控要求
(一)加强内部控制
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二)实现归口管理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审计监督、使用单位等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报、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活动组织、采购履约验收、采购信息公开、询问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协助及监督检查配合等工作。
(三)严格履约验收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金额达到学校零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单价或批量、成套总价低于零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使用单位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自行组织验收,如签署采购合同,验收资料需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四)接受动态监管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及时上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预算和计划编报、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采购合同公告等环节的数据信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对校验和动态监管。
(五)确保信息公开
除自行分散采购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变更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项目终止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和相关平台上进行公开,做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六)强化内部监督
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执行和监管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畅通问题反馈与受理渠道,通过检查、考核、设置监督电话或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和处置风险事项,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七)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使用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内控建设、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以及检查监督等工作环节和内容负责,提高预算编报执行、采购计划实施的准确性、及时性、系统性和严肃性,有序安排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六、附则
(一)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现行的有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