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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备执行《中国政法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法大发(2025)145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18     编辑:admin_ztb     点击数: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为认真落实国家审计署专项审计整改、教育部政治巡视整改以及高校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等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学校综合改革、规范采购行为、防范采购风险,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坚持问题导向,重新制定了《中国政法大学采购管理办法》,9月10日获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变化内容和需要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变化内容

(一)调整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巡视整改要求,纪委办监察处从领导小组成员中退出,增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为成员单位;

(二)实施采购人代表机制:严格采购人代表入库条件,规范采购人代表职责,优化采购代表选派流程;

(三)实施采购业务归口管理:学校集中采购(指货物服务10万元、工程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和政府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货物和服务100万元、工程12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采购业务归口管理,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申请、执行等管理工作;

(四)增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学校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以上项目,业务归口部门根据项目需要开展市场调查,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招采办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履行风险审查程序;

(五)部门分散采购取消备案制,启用“分散速采平台”:部门分散采购(指2万元以上、货物服务10万元和工程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部门在速采平台上实施,同等质量下原则上最低价成交,选用非最低价成交的需另行审批。具体操作如下:智慧法大-采购管理系统-分散速采平台;

(六)部门零星采购实行事后备案制:部门零星采购(指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部门自行实施,在采购管理系统中对采购标的明细、采购金额以及成交供应商名称、联系人等信息予以备案,并上传相关票据。具体操作如下:智慧法大-采购管理系统-零星采购备案;

(七)废止相关规章制度:原中国政法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法大发〔2023〕143号)、《规范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法大发〔2022〕14号)、《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法大发〔2021〕22号)、《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法大发〔2020〕69号)、《应急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法大发〔2019〕49号)以及《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法大发〔2018〕176号)同时废止。

二、需要注意事项

(一)部门分散采购的采购执行方式变化较大,系统将于10月1日起关闭“分散采购备案”模块,请已完成分散采购且未进行备案的相关部门尽快在系统中备案。

(二)请相关部门强化往年采购数据分析,细化并归类年度采购标的,按项目交付学校集中采购,尽可能减少部门分散采购或部门零星采购频次。

新旧制度过渡期间以及新制度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联系朱老师58909969、58908259。


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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