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0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采购风险,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他涉及政府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类型分为学校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部门分散采购和部门零星采购。
同一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采购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或多次采购等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依法承担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采购申请部门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第七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采购项目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档案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学校采购活动,不得要求向其指定的供应商或品牌进行采购,不得干涉采购项目实施、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选用工作。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进采购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授权、分事设权”的管理机制,重大采购项目的重大采购事项应当履行学校“三重一大”程序。
第十二条 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采领导小组”)为领导和决策机构,组长由分管招投标及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以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招投标及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定并考核学校采购人代表库成员;
(三)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四)审议采购方式的变更;
(五)审议应急采购适用相关事项;
(六)调查违规行为,研究供应商质疑事项;
(七)审议需要提交学校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需要招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起草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采购项目立项,委托组织实施,审核采购合同;
(三)负责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与监管;
(四)协助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与举报事项;
(五)采购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统计、信息上报;
(六)组织召开招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相关采购事项;
(七)负责学校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八)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采购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
(九)招采领导小组或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谁申购、谁负责”原则,学校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采购业务归口管理,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申请、执行等管理工作。主要业务归口部门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办公设备、家具等货物,房屋租赁、废旧物资拍卖等服务;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等;
(三)后勤保障处:维修改造、绿化景观等工程及其相关服务,食堂大宗食材和档口引入、商业网点招租、设备设施维护、车辆管理、物业管理和环卫服务等;
(四)基建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维修改造等工程及其相关的货物和服务;
(五)体育教学部:运动场地改造工程及其相关服务;
(六)保卫处:消防、安防等工程及其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相关设备设施运维、安保等服务;
(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通用计算机成品软件、IT类硬件、网络工程、信息系统建设与运维、技术开发服务等;
(八)图书馆:图书、期刊等纸质文献及数字文献、外包服务等;
(九)校医院:药品、医疗服务等;
(十)其他采购项目,经费归属部门即为业务归口部门。
业务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预算落实、计划填报和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二)开展市场调查,合法合规科学地编制采购需求;
(三)履行内部控制,提交采购申请,确认采购文件;
(四)合同起草、送审、签订、备案、履约与验收;
(五)监督合同履行,跟进支付进度,凭验收材料结算;
(六)配合答复相关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
(七)招采领导小组认为应当由其负责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成立三人以上的“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包括部门党政处级领导以及工会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确定专人担任采购管理员,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分类建立采购人代表库,采购人代表先后经所在部门、院级党委、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以及招采领导小组审核后入库,并实行动态调整,委托项目从库中选派参加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其任职条件为: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一般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者担任副处以上职务;
(三)熟悉学校相关业务的在岗事业编制人员。
采购人代表的主要职责为:
(一)遵守评审纪律,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审慎评审;
(二)发现采购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停止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评审时受到非法干预的,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
(四)不得发表倾向性、误导性言论或者排他性意见,不得与其他专家协商评分,不得进行倾向性打分,不得随意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
(五)审查评审报告,关注评审委员会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异常低价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相关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响应情况;
(六)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社会评审专家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评审活动完成后不得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以及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七)代表学校履行公务,不得领取任何劳务报酬,对其评审结果终身负责。招采办应当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将其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管理。
第三章 类别限额与组织
第十七条 按照采购标的采购项目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具体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采购项目同时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根据项目主要内容、实现目的以及资金比例等因素,按照有利于项目执行原则确定属性。
第十八条 学校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货物和服务100万元、工程120万元以上的项目,目录执行国务院定期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目录内采购项目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央采中心”)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施。
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招采办委托代理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货物服务10万元、工程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招采办委托代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部门分散采购是指2万元以上、货物服务10万元和工程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部门在速采平台上实施。
第二十一条 部门零星采购是指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部门自行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商业网点招租、废旧资产拍卖等由招采办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实施。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条件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方式,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比选等其他采购方式。
部门分散采购在速采平台上采用电子竞价方式,部门零星采购不限定采购方式和路径。
第二十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经招采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条件: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因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故意拖延造成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条件: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单一来源方式的适用条件: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二十九条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条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学校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第三十一条 比选是指在较短时间内以比选公告或邀请方式邀请不少于2家不特定或特定供应商参与比选的采购方式。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使用比选方式。
第五章 采购流程
第三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流程:
(一)采购预算编制。业务归口部门应当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原则,根据财务处预算管理规定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二)采购计划填报。业务归口部门应当坚持“无计划不采购”原则,按照申请预算填报年度采购计划,待预算批复后及时调整采购计划,未及时调整的,原则上不予采购;
(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意向至少30日;
(四)市场调查与需求编制。业务归口部门应当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调查时,一般选择不少于3家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并依据相关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采购需求;
(五)采购项目申请与审批。业务归口部门提交采购申请,上传采购项目所需资料(其中,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交审计处针对采购控制价出具的审核建议书);部门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立项审批;
(六)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招采办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围绕采购需求的实现合理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七)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针对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招采办根据需要针对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组织论证,并交由招采领导小组审查;
(八)采购项目执行。采购文件经采购申请部门确认后,招采办根据项目类别和预算规模相应委托央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采购;
(九)采购人代表选派。一般项目由招采办在相应采购人代表库中利用采购管理系统自动抽取确定;重大项目由招采领导小组推荐候选人,经学校“三重一大”程序确定;
(十)采购结果确认与公告。招采办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尽快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学校关于完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部门分散采购严格内部控制,在速采平台上实施,同等质量情况下原则上最低价成交,未采用最低价的需说明理由,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采购结果经招采办审核后予以执行。
第三十五条 部门零星采购需在采购管理系统中对采购标的明细、采购金额以及成交供应商名称、联系人等信息予以备案,并上传扫描版发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急采购可以简化相关流程,变通相关采购方式,发生以下情形的适用应急采购:
(一)水电暖气、道路管线、电梯等设备设施突发故障;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
(三)影响教学科研、学习生活、校园安全等突发事件;
(四)学校或上级相关部门部署紧急任务或重大活动;
(五)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应急事件。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2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采购申请部门应当代表学校与供应商在采购结果确认后30日内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书面拒绝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九条 采购申请部门应当于采购合同签订之后,及时向招采办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由招采办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并根据需要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申请部门需追加相同合同标的的,在不改变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补充合同。
第四十一条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双方应根据过错情节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合同履行后,采购申请部门应当及时自行验收。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项目,自行验收合格后,涉及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归口验收,涉及信息化的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归口验收,涉及工程的进行四方验收,涉及特种设备设施的由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最后报请招采办组织学校验收。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采购工作,坚持原则,保守秘密,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是供应商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实施采购代理行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与学校及时签订合同、诚信履约、配合验收,均不得与学校、评审专家、其他供应商串通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依照各自职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规违纪违法的采购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处理,并将严肃处理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等恶意举报行为。
第四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管辖权限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代理机构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代理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金额以人民币计算,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限额是指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采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政法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法大发〔2023〕143号)、《规范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法大发〔2022〕14号)、《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法大发〔2021〕22号)、《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法大发〔2020〕69号)、《应急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法大发〔2019〕49号)以及《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法大发〔2018〕176号)同时废止。